第7條獎勵評鑑應依審查事蹟類別及機密等級需要,設置不同之獎勵評鑑審查會。各獎勵評鑑審查會置召集人一人,由主管機關業管副首長兼任之,評鑑委員五至十五人,由主管機關指定或遴聘適當人員組成。前項之獎勵評鑑審查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另實施審查作業時,得請相關人員或請獎機關代表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