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台灣法律知識通
EN
首頁
法規分類
常見問題
名詞解釋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我的收藏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首頁
法規分類
總統
國家安全會議
情報工作目
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第16條
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第16條
法規:
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第16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
上一條
第15條
執行或協助執行督察調查有功之人員,得視其確保國家情報工作安全之程度,依相關法令辦…
下一條
已是最後一條
其他條文
全文
第10條
調查結果應以書面製作調查報告,並記載下列事項:一、案情摘要。二、受調查人、關係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
第11條
督察單位發現屬應秘密之資訊可能或已遭刺探、收集、洩漏、交付、毀棄、損壞或隱匿時,應即向機關首長報告,奉核定後通報主管機關…
第12條
調查後發現受調查人涉及犯罪嫌疑者,應將涉案人員及相關人、事、物證,移(函)送司(軍)法檢察機關依法處理;認屬違反行政法令…
第13條
調查結果有公開之必要者,得簽奉權責長官核定後公開之。但屬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事項,不得公開。調查結果得製作教育…
第14條
督察單位就本機關執行國家情報工作之事項,應定期實施督導考核,並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督考成效報送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
第15條
執行或協助執行督察調查有功之人員,得視其確保國家情報工作安全之程度,依相關法令辦理獎勵。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