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第12條 情報機關得指定現職或遴聘(僱)退(離)職人員前往掩護機構任(兼)職。必要時,得以掩護身分為之。現職人員於掩護機構兼職者,不得重複支領薪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