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7條 法規: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第7條 情報機關對於掩護機構服務人員,應於遴聘前進行資格審查。掩護機構服務人員對於因職務上所知悉之機密,應依法保密,並簽具切結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