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6條 法規: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第6條 掩護機構服務人員有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六條之情形者,其出境應經所隸屬之情報機關首長核准。管制期滿後,亦同。前項規定,對非屬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六條之人員,亦適用之。前二項人員前往大陸地區,應於返國後接受安全查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