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9條 法規:國家情報工作法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第9條 情報機關為執行情報工作之必要,得採取身分掩護措施。前項身分掩護有關戶籍、兵籍、稅籍、學籍、保險、身分證明等文件之申請、製作、登載、塗銷或管理等事項,其他政府機關應予以協助,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