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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工作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依前二條規定所從事之行為,為依法令之行為。
情報機關設立掩護機構或採取身分掩護措施,應保存檔案紀錄,並依法保密及解除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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