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主管機關應負責統合指導、協調及支援情報機關之業務。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業務,得邀集情報機關首長召開國家情報協調會報;必要時,得邀請其他相關政府機關代表列席。前項協調會報之組成、作業及管制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