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4條 法規:國家情報工作法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第4條 國家情報工作,應受立法院之監督。主管機關首長,應於立法院每一會期率同各情報機關首長向相關之委員會做業務報告,並應邀列席做專案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