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為規範、監督、統合國家情報工作,及相關人員之管理與激勵措施,以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並保障人民之權益,特制定本法。情報工作及其監督、相關人員支給、補償及獎勵等,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