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統合辦法 第4條 法規: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統合辦法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第4條 本局為統合協調情報工作,得召開國家安全情報協調會報,各機關首長出席,必要時,並得邀請其他相關政府機關代表列席。國家安全情報協調會報所作成之協議,各出席或列席之機關應確實執行。前項執行情形,本局應以書面定期向國家安全會議主席提出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