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主管機關對於空間情報機關之研發需求,得提供必要之協助。主管機關得辦理空間情報專題講座、技術研討及教育訓練,邀請空間情報機關及政府機關派員參與。空間情報機關辦理空間情報專題講座、技術研討或教育訓練,如不涉機密者,應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