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影像:指衛星影像及航照圖等影像資訊。二、圖資:指影像圖資、向量圖資、高程資料及詮釋資料等資訊。三、空間情報:指利用影像、圖資描述、產製或研析之情報。四、空間情報機關:指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且掌理影像處理、判讀、研析或圖資產製事項之機關。本辦法適用於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以外,與空間情報之產製、交流、訓練與研發等業務有關之政府機關(構)或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