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主管機關統合政府機關之空間情報政策、管制及研發,並指導、協調、聯繫及支援有關業務之施行;其任務如下:一、統合及協調空間情報政策,推動空間情報業務開展。二、協調及管制空間情報機關影像來源及圖資產製計畫。三、統合及協調空間情報機關有關空間情報系統之開發計畫。四、統合及協調空間情報機關之空間情報、影像與圖資交流,協助政府機關執行空間情報、影像與圖資之交流。五、協助及支援與空間情報有關之教育訓練及技術研發。六、統合及節制空間情報機關國際情報合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