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 第27條 法規: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組織目 第四章 會議 第27條 諮詢委員會議,由秘書長視需要召開之。出席人員為副秘書長、諮詢委員、秘書處處長及指定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