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 第26條 法規: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組織目 第四章 會議 第26條 專案會議,經簽奉秘書長核准後召開之。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列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