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局處務規程 第27條 法規:國家安全局處務規程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組織目 第27條 以本局名義對外行文,均須送請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決行。但經局長核定授權各單位主管代行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