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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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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局組織法
第5條
國家安全局組織法 第5條
法規:
國家安全局組織法
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組織目
第5條
本局因情報或特勤工作需要,得設必要之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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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條
第4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或中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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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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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及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八條制定之。
第2條
國家安全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於國家安全會議,綜理國家安全情報工作與特種勤務之策劃及執行;並對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軍…
第3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特任或上將;副局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或中將,其中一人得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4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或中將。
第6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7條
本局為辦理情報或特勤工作有關事項,得設駐外單位或派員駐境外辦事。
第8條
本局為執行營區安全工作及情報、特勤任務等所需基層事務人力,得以兵役人員充任之,並會同相關部會辦理,其組成另以編組裝備表定…
第9條
本局之預算應寄列於政府其他機關,並受立法院審查。前項列為機密預算部分,其編列、執行及決算審查,由有關機關以機密方式處理之…
第10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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