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所稱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所必要者,指主管機關依其裁量而認為准予申請將有破壞國家、社會法律秩序或侵害第三人權利、利益之虞等情事。
申請之文物中如有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所定之限制者,應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文物之開放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記載其事由。
文物如有不宜抄錄或複製之情形,或複製文物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虞者,得僅提供閱覽服務。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第18條
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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