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 第4條 法規: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相關法規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4條 總統、副總統應於任職期間,將其所有之文物交由國史館管理。政府機關或機構所有之總統、副總統文物具有保存價值者,應交由國史館管理。前二項文物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如涉及刑責者,應移送檢調機關偵辦。私人或團體所有之總統、副總統文物具有保存價值者,得交由國史館管理。前項作業程序,由國史館訂定相關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