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第9條 法規: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第9條 註銷品交予其他機關或機構時,應編造移交清冊,並檢附證明文件,一併移交接管機關。註銷品移交接管機關後,雙方應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