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第8條 法規: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第8條 文物未經註銷者應永久保存。參考品保存年限為三年。註銷品之減損應依國有財產法令有關減損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