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第7條 法規: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第7條 文物經審鑑委員會審定註銷後,依下列方式處置:一、作為參考品。二、交予其他機關或機構。三、私人或團體依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交主管機關管理之文物,得歸還原所有者。四、銷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