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第4條 法規: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第4條 主管機關辦理註銷,依下列程序為之:一、制定註銷計畫。二、經審鑑委員會審定並作成註銷及處置方式之決議。三、公告註銷目錄。四、辦理註銷品之處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