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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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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目
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第13條
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第13條
法規:
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第13條
本辦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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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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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主管機關應自文物註銷之日起半年內,於資訊網路公告文物註銷目錄二個月。前項目錄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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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註銷:指總統副總統文物(以下簡稱文物)從典藏管理中永久除籍之程序。二、處置:指文物註銷後之處理方…
第3條
本文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辦理註銷:一、文物不具備來源性、歷史性、文化性、藝術性之典藏價值者。二、文物移交至其他專業典藏…
第4條
主管機關辦理註銷,依下列程序為之:一、制定註銷計畫。二、經審鑑委員會審定並作成註銷及處置方式之決議。三、公告註銷目錄。四…
第5條
前條所稱註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文物基本資料。二、文物取得日期。三、文物現況說明與照片。四、文物擬註銷之原因。五、…
第6條
文物註銷之審定,除有嚴重毀損或滅失等無法審查實物之情形,應以實物審查為原則。
第7條
文物經審鑑委員會審定註銷後,依下列方式處置:一、作為參考品。二、交予其他機關或機構。三、私人或團體依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交…
第8條
文物未經註銷者應永久保存。參考品保存年限為三年。註銷品之減損應依國有財產法令有關減損規定辦理。
第9條
註銷品交予其他機關或機構時,應編造移交清冊,並檢附證明文件,一併移交接管機關。註銷品移交接管機關後,雙方應辦理管理機關變…
第10條
註銷品銷毀應制定銷毀計畫,並記載及檢附下列事項:一、擬銷毀文物及數量。二、審鑑委員會會議紀錄。三、擬銷毀文物現行存放地點…
第11條
文物註銷之相關資料檔案及處置過程紀錄,應永久留存備查。必要時,應先經電子儲存。
第12條
主管機關應自文物註銷之日起半年內,於資訊網路公告文物註銷目錄二個月。前項目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註銷品之原名稱、典藏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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