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第11條 法規: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第11條 文物註銷之相關資料檔案及處置過程紀錄,應永久留存備查。必要時,應先經電子儲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