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或團體移轉總統副總統文物作業細則 第1條 法規:私人或團體移轉總統副總統文物作業細則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第1條 國史館(以下簡稱本館)依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第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訂定本細則,以受理私人或團體移轉之總統副總統文物(以下簡稱文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