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本館依據私人或團體捐贈或委託管理文物之同意書或紀錄,得請該私人或團體依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造具表冊送交本館。本館應召開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審定文物保存價值。經審定具保存價值者始得移轉。前項審定結果應函知該私人或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