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評議會(以下簡稱評議會)由當然評議員及聘任評議員組織之。
本院院長、副院長、各研究所所長及各研究中心主任為當然評議員,並以院長為評議會議長。
聘任評議員由院士選舉,經本院呈請總統聘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評議會置執行長一人,由每屆評議員互選產生,報請院長聘任之。
本院學術諮詢總會執行秘書、秘書長均應於評議會會議列席。
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會議規則 第2條
第2條
第2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