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第23條 法規: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組織目 第三章 職責 第23條 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