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第三章 職責

條文:
第19~23條(共 5 條)
本府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
業務處理分層負責實施要點及分層負責明細表,均另定之。
以本府名義對外行文,除經秘書長授權各單位主管代行者外,應由秘書長、副秘書長決行。
各級主管人員對於已授權之事項,得逕行決定或代行。
各單位處理事務,各科意見不同時,由單位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單位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單位意見不同時,陳由秘書長、副秘書長裁示之。
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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