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第四章 會議 條文:第24~26條(共 3 條) 法規: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全文 第24條本府府務會議,由秘書長主持,秘書長因事不能主持時,由副秘書長代理,第三條所訂各單位主管及指定人員出席。前項府務會議以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25條本府每年舉行業務總檢討會一次,得以書面檢討報告替代之。 第26條本府各一級單位得視需要舉行業務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