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第22條 法規: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組織目 第三章 職責 第22條 各單位處理事務,各科意見不同時,由單位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單位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單位意見不同時,陳由秘書長、副秘書長裁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