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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研究中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研究中心設業務會議,其組成、召集辦法及職權,準用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二十一條及二十二條之規定。
研究中心業務會議審議各級研究人員之聘審,準用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研究中心各級研究人員聘審案具有表決權(含有人事議案表決權之合聘人員)人數合計達七人以上者,方能審議各該研究人員之新聘、續聘、升等或長聘案。
其未達七人者,上開聘審案應經中心業務會議討論,送其學諮會審議。
研究中心合聘人員參與業務會議之方式(含各項業務之表決權),由研究中心陳請院長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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