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 第4條 法規: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4條 聽證會得邀請學者專家、機關、團體代表及社會人士出席,其人選由主辦委員會召集人決定,但應兼顧正反意見之相當比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