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 第3條 法規: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3條 聽證會由主辦委員會之召集人互推一人為主席。聽證會主席之職責如左:一、主持聽證會及維持聽證會秩序。二、宣示聽證會舉行要旨。三、接受出席聽證人員提出之證據、資料。四、審定聽證會紀錄。五、向委員會報告聽證結果。六、其他有關主席之權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