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第23條 法規: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23條 前次會議之議事錄於下次會議宣讀之;最後一次會議之議事錄,由主席簽名確認之。議事錄,出席代表認為有遺漏或與事實不符時,應以書面提出,經本會會議之決議更正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