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第21條 法規: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21條 出席代表對表決結果,提出疑義,經三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得要求重行表決。但以一次為限。採用投票表決,非有重大明顯瑕疵足以影響表決結果者,不得重行表決。前項重大明顯瑕疵之疑義認定,由主席團共商決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