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 第8條 法規: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8條 政黨、聯盟推薦之國民大會代表行使職權時,應依其所屬政黨、聯盟在選票所刊印之贊成或反對意見,以記名投票之方式為之。其違反者,以廢票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