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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法規章節: 第3條

國民大會秘書處應於國民大會集會前,將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或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印送全體代表。
立法院應於國民大會集會時,派員至國民大會集會地點,向全體代表說明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或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之提案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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