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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法規章節: 第8條

政黨、聯盟推薦之國民大會代表行使職權時,應依其所屬政黨、聯盟在選票所刊印之贊成或反對意見,以記名投票之方式為之。
其違反者,以廢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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