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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法規章節: 第4條

國民大會於開議日舉行預備會議,進行代表宣誓。
開議日之預備會議主席,由當選名額最多之政黨、聯盟,其推薦名單排列次序列於首位者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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