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 第4條 法規: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4條 國民大會於開議日舉行預備會議,進行代表宣誓。開議日之預備會議主席,由當選名額最多之政黨、聯盟,其推薦名單排列次序列於首位者擔任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