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 第3條 法規: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3條 國民大會秘書處應於國民大會集會前,將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或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印送全體代表。立法院應於國民大會集會時,派員至國民大會集會地點,向全體代表說明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或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之提案要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