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辦法 第8條 法規: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辦法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8條 副總統之補選,以無記名單記法行之,須有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舉行,並以獲得出席代表過半數之票數者為當選。如候選人未能當選時,國民大會議長應咨請總統補提候選人,並定期重行補選。選舉結果,由國民大會議長公告之,並咨復總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