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辦法 第2條 法規: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辦法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2條 總統提名副總統候選人咨文送達國民大會後,議長應將咨文連同候選人個人資料印送全體代表並公告後,提報大會於集會一個月內舉行補選。前項候選人個人資料,應載明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政黨、學歷、經歷、職業、住址及政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