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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提案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法規章節: 第3條

第一審查委員會設召集人十一人,其他審查委員會各設召集人五人,均由各該委員會委員登記為召集人候選人以後,以無記名單記法票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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