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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本規程依國民大會組織法第七條之規定訂定之。

提案之審查設左列各委員會:第一審查委員會審查關於憲法之提案及不屬於其他審查委員會之提案。
第二審查委員會審查關於國防之提案。
第三審查委員會審查關於外交之提案。
第四審查委員會審查關於國民經濟之提案。
第五審查委員會審查關於社會安全之提案。
第六審查委員會審查關於教育文化之提案。
第七審查委員會審查關於邊疆地區之提案。
第八審查委員會審查關於僑務之提案。
上列各委員會由代表自由認定參加,經主席團整理公布之。
公布後不得再行改認。
每一代表認定一委員會。
但認定第一審查委員會者,得再參加另一委員會。
第一審查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分設數審查小組,審查小組於審查後,應將審查結果提交該審查會決定之。

第一審查委員會設召集人十一人,其他審查委員會各設召集人五人,均由各該委員會委員登記為召集人候選人以後,以無記名單記法票選之。

各審查委員會開會時由召集人互推一人為主席。

各審查委員會應有各該委員會參加委員五分之一以上人數之出席,始得開議。
議案之議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各審查委員會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各審查委員會會議,除審查關於國防,外交有機密性質之案件外,以公開方式進行之。

各審查委員會應將審查之經過及其結果,繕具報告書,分別提請大會決定。

各審查委員會開會時,配置秘書、幹事及其他人員,均由秘書處臨時派充之。
秘書長、副秘書長得列席審查委員會。

本規程由國民大會通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