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組織法 第9條 法規:國民大會組織法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9條 國民大會置秘書長一人,由主席團遴選國民大會代表兼任之,承主席團之命處理會務;其任期與國民大會代表同。秘書長未經主席團遴選產生前,得經政黨協商,由國民大會代表當選人代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