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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組織法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法規章節: 第4條

國民大會代表應於集會首日宣誓,其因故未宣誓者,得另定日期補行宣誓。
其誓詞如下:余謹以至誠,恪遵憲法,代表中華民國人民依法行使職權。
謹誓。
國民大會代表宣誓後,應於誓詞簽名。
國民大會代表不依規定宣誓者,不得出席集會及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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