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國民大會代表應於集會首日宣誓,其因故未宣誓者,得另定日期補行宣誓。其誓詞如下:余謹以至誠,恪遵憲法,代表中華民國人民依法行使職權。謹誓。國民大會代表宣誓後,應於誓詞簽名。國民大會代表不依規定宣誓者,不得出席集會及行使職權。